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农学院发布时间:2015-04-14浏览次数:1602

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兵团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4〕76号)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便捷出行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公派出差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我校工作人员赴沙湾县、玛纳斯县及石河子市行政区划内、石总场、143团(不含原151团及南山矿区)、152团、147团出差不报销差旅费。

第四条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和石河子大学十项规定,严格管理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所在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调入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差额部分一半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凭合法票据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原制定的《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石大校发〔2005〕16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doc

附件2-1: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疆外)

附件2-2: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疆内)

附件2-3:石河子大学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师市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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