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农学院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绿洲生态发布时间:2022-04-18浏览次数:221

石河子大学农学院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气体钢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四条 各实验室使用者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院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信息等报学院或管理单位备案。

第六条 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院级管理责任人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并与学院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单位应结合各实验室使用者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记录;按季度向学院汇报各实验室使用者的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七条 相关单位应结合各实验室使用者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教育内容,为各实验室使用者的具体使用人提供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本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留档二年备查。

第八条 气瓶的安全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

对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院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院、系应每月检查一次,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一次,气瓶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

(一)学院检查内容:

①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②气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③气瓶建帐情况。

④气瓶摆放和使用情况。

(二)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①气瓶及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②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③气瓶使用记录。

第四章购买和租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购买或租用气瓶前须上报学院(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五章充装管理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

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十三条 超过检验期限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留气体。

第六章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管理

第十五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二)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第十六条 气瓶的存放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

(二)气瓶使用时,一般应立放,并根据气瓶性状,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

(三)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四)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气瓶的存放。实验用易燃易爆高压气瓶不得放置室内,易燃、助燃气体高压气瓶不得混放;必须放在室内使用的,要固定稳妥并安装有关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二)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保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器等。

(三)气瓶必须使用专用管连接,压力表要专瓶专用,盛装不同介质的气瓶不能混用同一压力表。

(四)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碰撞。

(五)夏季使用气瓶,应防止暴晒、雨淋和水浸;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和重量。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第十八条 气瓶的报废分两种情况:租用的气瓶,退回租用单位进行报废;购买的气瓶,报废前报资产处技术安全科审批后,由资产处设备管理科统一报废处理。

第七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根据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学院备案。

相关单位应结合各实验室使用者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各实验室使用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责任教师应立即通知所在单位责任人,在学院组织下,按照各实验室使用者和实验室制定的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同时上报大学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不得从未取得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气瓶。违反以上规定者,学院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气瓶存放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没有规范的操作要求、使用单位未对使用人进行操作培训和技术安全指导或使用人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气瓶的,学院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指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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